校工发[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活跃学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协助、指导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学校党委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根据教职工共同兴趣爱好、本着自愿参与原则建立的群众性业余活动组织。
第三条 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繁荣校园文化建设为宗旨,在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文化艺术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的提高,营造和谐友善、团结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协会按性质、类别分别成立。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协会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协会接受校工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协会会员及负责人
第五条 会员
(一)凡学校教职工均可根据个人情况加入相应协会;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章程,服从领导;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五)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负责人
(一)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活动能力;
(三)积极开展健康、文明、安全的文体活动;
(四)积极发展新会员,吸收更多的教职工参加协会的活动;
(五)建立健全本协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
第三章 协会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成立与撤销,均须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协会应有各自的章程,且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协会每年要有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活动总结。协会年度总结可和会员大会一并组织进行。
第十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活动,并做好活动情况的备案及宣传报道。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每年将根据协会活动内容、会员人数以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协会,校工会将削减甚至停止支持其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规定和本协会的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经费有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账目清晰,管理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