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综〔2016〕2号
根据《教师法》、《劳动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将教职工体检工作纳入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目的
1、通过体检,为教职工就诊、医疗提供方便,逐步完善我校教职工健康保障体制,维护教职工的健康权益。
2、通过对教职工身体状况的阶段性医学检查,了解教职工群体的健康发展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监测,以便于教职工尽早预防和治疗疾病,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健康水平。
二、体检时间
1、教职工健康体检和妇科病普查实行年检制,即每年体检一次。
2、体检时间一般安排在春季,由学校工会与教代会生活福利专委会提出建议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三、体检对象
教职工健康体检人员为全校所有教职工;妇科病普查人员为全校已婚女教职工。
四、体检费用
1、体检经费由学校承担,从学校福利费中专项列支。体检标准由校工会与教代会生活福利专委会根据承检医院当年体检套餐标准,提出我校教职工体检建议标准,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2、超出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不参加学校安排的集中体检,费用自理。
五、体检质量控制
1、承检机构必须是襄阳市区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条件相当的专业健康体检中心,每个检查项目必须有两名以上主治医师。
2、承检机构出具体检结果的整体情况分析报告,个人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3、为防止人多拥挤而影响体检质量,学校工会安排教职工有序参加体检,每个体检工作日一般安排100人左右。
六、离退休人员体检工作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工会负责解释。此前与之不一致之文件或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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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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