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人〔2014〕11号
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按全校在册教职工上年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由学校财务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足额划拨。
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年终节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原则。
(三)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人事、工会和财务等部门具体实施。
四、教职工福利费的享受对象
教职工福利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册教职工。
五、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困难程度一次性补助500—3000元。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教职工一次性慰问金300元。
(三)教职工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四)慰问患病住院教职工开支。教职工患病住院(指学校指定的医院)一般由学校领导、机关相关部门领导或分工会探望,慰问品标准按人均200元左右标准掌握。
(五)教职工退休纪念品,按人均200元左右标准掌握。
(六)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保健费标准为每年60元(双职工为l20元);医药费补助标准为全年300元(双职工为600元)。
(七)教职工探亲开支和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公共福利开支。
(九)教职工体检(含妇检)费用开支。
(十)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
六、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签署意见,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审批,工会办理。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教职工死亡慰问金,由分工会核实,工会办理。
(三)探望住院教职工凭有分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到工会办理(同一职工每年探望不超过二次)。
(四)教职工退休纪念品,由人事部门办理。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医药费补助,由工会办理。
(六)教职工疗休养费开支,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学校审批后,由工会办理。
(七)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和遗属困难补助,凭死亡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
(八)教职工公共福利开支,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学校审批后,由工会办理。
(九)教职工体检、妇检由工会办理。
七、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福利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
(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必须在“两代会”上作关于福利费使用情况的说明,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八、附属单位(已提取生活福利费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文件中所列若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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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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