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受学校委托,对学校2017年职称评审改革相关工作做如下说明:
一、文件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放了含我校在内的80所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省职改办于5月26日召开了2017年全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7]1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112号)等文件。10月27日,教育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又联合下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
我校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起草了《湖北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范》和《湖北文理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条件》,经全校征集意见、各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形成了《湖北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范》(讨论稿)和《湖北文理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讨论稿),现提请教代会和工代会审议。
二、关于《湖北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范》(讨论稿)的说明
《湖北文理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是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以往我校职称评审工作中下发的系列文件及评审的原则、规则、纪律、程序等汇总、修改、完善,形成一套系统、全面的评审工作规范,使职称评审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也更有利于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工了解监督。
(一)主要内容及变化
1、基本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两项导向性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既要考核申报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更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把教师师德考核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注重实绩原则。加大教学业绩权重,突出代表性成果,注重实际贡献,扭转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重成果轻转化应用的评价倾向,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2、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按省文件要求成立了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将以前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工会行使的监督职能,划归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3、评委会和职称评审专家库
组建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其他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相对应的专家库。
组建评委会原则增加了“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评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的原则。
评委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有本人或近亲属参加评审的主动到职改办申明回避。
4、评审评议规则
对基层评委会排序规则进行规范。要求基层评委会排序规则由基层评委会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5、评审程序
(1)申报人首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事先通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民主测评方可申报。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分党委(支部)负责组织,测评主要内容为申报人任现职期间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及工作表现等;程序为本人述职、现场提问、无记名投票,参加测评投票人数须达到本单位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112号)规定,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3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楚天学者、百人计划人员可在通过民主测评后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2)对评审过程申诉及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a、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口头、电话、书面形式向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反映或申诉,反映或申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反对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或恶意中伤。
b、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向申诉人反馈。
6、评审纪律
增加了个人申报和材料审核过程中的纪律要求:
(1)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若有意见、建议或补充说明,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对于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当年的评审资格。
(2)申报人应认真学习领会职称申报相关条件和规定,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禁止随意申报。对基本条件明显不符合要求未通过职改办资格条件审查的申报人,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评审资格外,同时暂停申报人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根据评审条件筛选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若存在条件不符合仍坚持申报的现象,则追究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3)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申报材料,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且在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个人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4)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严格执行评审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因省职改办尚未下发实验技术系列正高职高级实验师评审条件指导意见,我校的实验系列评审条件仍按省职改办《湖北省实验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职改办【2013】124号)执行,学校暂不另行制定评审条件。
三、关于《湖北文理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条件》(讨论稿)的修订说明
(一)按省职改办相关文件规定,评审条件不低于省职改办制定《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职改办【2013】119)。
(二)目前,在省职改办未出台新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情况下,我校起草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讨论稿)只是在现行校政发人【2013】4号《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待省职改办出台新的评审条件后,学校再作相应调整。
(三) 修订的内容
1、水平能力测试条件
水平能力测试条件原文为“对于近两年没有评教评学成绩记载的教师,申报教师系列职务,学校统一安排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含当年)”修改为“对于近两年没有评教评学成绩记载(即近两年评教评学成绩记载未满三个学期)的教师,申报教师系列职务,学校统一安排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成绩两年有效(含当年)”。
2、资格条件
讲师资格条件:将原条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删除。删除原因,不符合学校实际,缺乏可操作性。
3、教学条件
(1)担任课程。教学为主型教授原文为“任现职近5年来,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修改为“任现职近5年来,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承担公共基础课的教师除外),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2)教学工作量。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原文“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修改为“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学时)”;
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副教授原文“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修改为“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
讲师原文“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修改为“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4学时)”。
4、科研条件
(1)课题经费到账条件
a、申报教授职务课题经费条件,明确经费计算必须以项目主持人身份获取。
b、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将思政教师和辅导员评审教师高级职务的课题经费条件适当调整。思政教师和辅导员申报教授职称的课题经费由5万调整为3万;思政教师申报副教授职称的课题经费由3万调整为2万。
c、为突出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职称的科研导向,将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的必备科研条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至少4篇学术论文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修改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至少3篇学术论文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将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副教授的必备科研条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至少2篇学术论文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修改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至少2篇学术论文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5、学生工作或指导青年教师等条件
将申报副教授职务“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删除。删除原因,不符合工作实际。
6、增加了优先推荐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增加了优先推荐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a、获国家或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
b、主持国家级项目的;
c、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
d、所发表的论文属于ESI高被引论文的。
(2)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a、有在国(境)外学习、研修连续达6个月以上经历者;
b、脱产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挂职工作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取得突出成绩者;
c、学校师德标兵、教学标兵、科研标兵及其他综合奖荣誉获得者;
d、以排名第一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且获得国家一等奖者。
7、整合省职改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增加到评审条件中:
(1)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讲师、助教和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不实行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通过后,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跨系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原专业岗位业绩若与现从事具体专业一致或具有相关性,则原岗位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高校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内不能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3)业绩成果限项申报制度: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实行业绩成果限项申报。申报人择优选取能代表本人科研水平的成果用于申报,所填写的各类科研项目、获奖及论文数量,均不得超过限定的数量,超过视为无效。具体限定要求为,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研项目、科研项目、著作(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专利分别限定为2项;论文教授限定为9篇,副教授限定为7篇;教学奖励、科研奖励不限项。艺术类一项(一幅)作品按一篇论文计数。
(4)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申报人员须对个人提交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申报论文原件一并上报(要求统一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测)。
(5)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须对个人提交的所有申报评审资料(包括学历、职称、考试、奖励证书及论文、业绩证明、填报材料等等)做出真实性承诺,如提供虚假的申报评审资料,按弄虚作假处理。
(四)今后职评导向
今后教师系列的评审条件还要根据省职改办相关政策和高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评审条件将会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具体导向如下:
1、申报教授职称,原则上要有主持国家级项目;
2、为实现青年博士化,青年教师评审教授职称需具有博士学历;
3、为加快教师队伍国际化步伐,50岁以下的教师评审副教授职称要有3个月以上的海外研修经历,评审教授职称要有6个月以上的海外研修经历;
4、强化教师的学生工作要求,凡晋升教师系列高一级职称均要有一定的学生工作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