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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录入时间:2017/03/01 10:51:16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切实做好教职工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探亲假: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待遇。原则上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休假期间进行。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婚假:教职工婚假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护理假: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假期为128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的,其假期可以顺延。男教职工配偶生育,可请护理假,假期为15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治丧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五)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请病假。

(六)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七)工伤假: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可请工伤假,假期根据治疗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二、请假与销假

教职工请假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假满返校,必须到所在单位(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请事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5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请病假须出具医院提供的病情证明。病假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5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教职工请工伤假,凭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五)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须同时履行以下审批和备案:

1、单位(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请假,须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2、其他处级干部请假,超过5天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3、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15天以上的,报组织部备案。

四、假期待遇

(一)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病假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病假在两至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标准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标准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标准发放。

(四)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21.75计算)。

(五)教职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教职工在寒暑假以外休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发放。

五、考勤管理

(一)在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申请培训、进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培训、进修结束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培训、进修未经按期回校的,按旷工处理。

(三)哺乳期女教职工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四)无故旷工一天者,按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2标准扣发;全年旷工累计达7天,扣发1个月全部工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待解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人事档案移送人才交流机构。

(五)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管理,指派专人做好教职工考勤记载,对旷工、离岗人员应及时上报人事处。考勤情况应作为评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和奖励性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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